菲律宾1972年土地改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5页(576字)
1972年9月26日,菲律宾总统发布《宣布全国为土地改革区法令》,责成政府所有机构和部门全力支持土地改革部工作,并要求土地改革协调委员会立即行使其职权。同年10月21日,颁布了《总统第27号法令》,宣布佃农从束缚的土地中解放出来,政府应把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他们,并为其提供农具和机械设备。该法令及有关法令作出规定:(1)土地仅限于在全国稻谷和玉米种植地范围内进行;(2)每户佃农应拥有5公顷旱地或3公顷水浇地;(3)每个土地所有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公顷土地,限额以上土地所有权应转移给佃农,租佃形式应由分成制改为定额佃耕制;(4)土地所有者移交给佃农的土地地价以1972年10月以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2.5倍计价;(5)佃农可以按15年期限分期直接付赔偿金给原土地所有者(除地价外,另加6%利息),也可由菲土地银行以10%或20%的现金付款,余额以25年期的土地银行债券的方式垫付给土地所有者,而佃农则按15年期限分期偿还给土地银行;(6)佃农应成为农民合作社正式成员后,可根据本法令获得土地证。土地证不得转让他人,可以继承或转让给政府。1972年11月19日,总统发布《57号法令》,决定土地所有者在接受购买土地的佃农所偿付的分期付款金额时,可免缴资本盈利税;在接受全部地价的自然增长利息时,免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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