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地政组织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2页(251字)

1942年6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地政署组织法》。共21条。主要内容:(1)规定地政署直接隶属行政院,掌握全国土地行政事务;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执行地政署主管事务,有指导扶助的责任和职权;地政署就主管事务,对于各级地方政府的命令或处分认为违反法令或逾越权限的,可呈请行政院停止或撤销。(2)规定地政署内部设置总务处、地籍处、地价处、地权处。(3)规定各处的具体工作事项和职责范围。(4)规定地政署署长、副署长、各级干部、管理人员的委任、配备职数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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