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时难民移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4页(339字)

1939年5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1941年2月14日修正《非常时期难民移垦条例》。共32条。主要规定:(1)由国民政府农林部会同内政部、财政部、赈济委员会管理统筹,并督促各省政府办理;各省设垦务委员会,办理难民移垦事宜。(2)移垦难民的资格、条件。难民移送垦区后,不得任意迁出。(3)难民每户垦种的亩数,将视其耕作能力及生活需要来分配;租赁给垦民的荒地,其租额不得超过该土地正产收获总额15%,并且开垦之日起,免缴田租3年至5年。(4)移垦难民到垦区后,由垦区管理机关指导管理,将采用集团农场方法经营。垦区管理机关督促、协助垦民兴办水利及道路,可请中央或省水利主管机关派水利工程人员指导协助,商请中央水利主管机关给予水利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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