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时土地债券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3页(362字)

1942年3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国农民银行土地债券法》。共17条。主要规定:(1)中国农民银行,兼办土地金融业务,发行土地债券,以中国农民银行兼办土地金融处的全部资产及其放款取得的土地抵押权为担保。(2)土地债券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土地抵押放款的总额;其每年偿还额,不得少于收回土地抵押放款80%。(3)土地债券利率可低于中国农民银行土地抵押放款利率。(4)土地债券的付息,每年至少1次。(5)土地债券每届还本时,中国农民银行应将债券到期或中签号数、偿还金额及支付日期登报公告。中国农民银行为持券人的便利,可委托其他金融机关或邮局代办兑付本息。(6)土地债券可自由买卖抵押,并作为公务上一切保证金使用。(7)对于土地债券如有伪造或毁损信用的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