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江苏维埃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0页(382字)

1930年5月1日右江苏维埃政府颁发施行《右江苏维埃政府土地法暂行条例》。共7部分,主要规定:(1)立即无代价地没收地主豪绅阶级的土地、财产;没收一切祠堂、庙宇地产,及其他公产、官荒或产生的荒地、沙田。没收的土地财产,均归农民代表会议处理,分配无地或其他的农民使用。凡没收的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属苏维埃,绝对禁止自由买卖。县苏维埃可在本县提出部分土地,作为该县移民垦殖使用。(2)分配土地应以人口为标准,以出产的多少,平均分配。暂用每一劳动单位分全份,非劳动单位分半份的办法处理。出外为红军的,亦可分一份土地给其家属,并可请雇农耕种。(3)取消一切军阀政府及地方衙门所颁布的捐税,取消包办税则制,取消厘金;宣布一切高利贷借约无效;实行单一的农产累进税。(4)没收豪绅地主、反革命的耕田工具,均分给无工具的农民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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