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苏维埃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0页(562字)

1931年12月31日颁布《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共36条。主要规定:(1)豪绅地主大私有者的土地、房屋、财产、用具以及一切出租的土地,须一律没收;祠堂、庙宇、公堂、会社的土地、房屋、财产、用具须一律没收;富农的土地应该没收。(2)凡是雇农贫农须一律平均分配土地;乡村工人、苦力的家庭须一律平均分配土地,本人失业的亦应该同样分得一份土地;独立劳动者、医生、农村教师失业半年以上者,要分配土地;富农按劳动力与人口混合原则分坏田;和尚、道士、尼姑、斋公、算八字的、地理先生等封建残余及基督教天主教的牧师、神父,本人不得分配土地,过去分了的土地应收回。(3)以乡为分配土地的单位,根据贫农、中农大多数意见亦可以村为分配土地的单位;雇农、贫农、中农、失业工人、失业独立劳动者应按照人口,将田地好坏均匀、多少均匀地分配,但中农须按照自愿的原则。(4)红军家属土地的分配与贫农中农一样,但须分得附近与不太远的地方。(5)土地分配后可以租借;土地分配后可以买卖,但不可卖给豪绅地主家属,土地价钱由双方议定。(6)土地分配后实行家人承继,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现有荒田应先奖励雇农、贫农、中农耕种,若干年内不收租,不收土地税,种不完的,可租给富农耕种,酌量减租或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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