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苏维埃土地征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2页(227字)

1931年7月15日闽西苏维埃政府发布《关于征收土地税问题布告》,共10条。主要规定:(1)雇农贫农中农的土地税,照其所收实谷征收10%。(2)富农的土地税为20%。(3)收土地税以收钱为原则,也可以纳谷。(4)群众须负责保存土地税。(5)双季田收两次,单季田收一次,所收实谷均按规定标准征收。(6)土地税自8月1日开征,9月底结束。(7)如田禾遇重大灾害时,可经当地政府许可后可以酌减或豁免其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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