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根据地移民垦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3页(427字)
1943年3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施行《陕甘宁边区优待移民难民垦荒条例》。共19条。主要规定:(1)凡移难民从事垦荒的,不论本人以自力耕种或以资本雇人耕种,均享受以下优待:移民开垦的公荒,土地所有权一律归移难民,3年免收公粮,3年免纳地租。移难民如因种菜或种粮,可呈请区政府酌予调剂少需熟地。移难民无力自行打窑洞,可由县政府解决暂住房舍或窑洞。移难民无力购买耕牛、农具、种籽或缺食粮的,可请边区政府优先给予农贷。移难民运输公盐、公粮、修公路等义务劳动第一年全免。第二、三年仍然生活困难可全免。(2)移难民有病无力医治的,可受公共医院免费医疗优待。(3)移难民从事开垦3年后,如生产很困难无法负担公粮的,可继续裁免。(4)移民如需政府帮助迁移路费的,须在边区找到老户担保,即可向政府请求发给迁移补助费。(5)各县政府对于移难民均应加以调查登记,解决其生活困难。移难民均要遵守边区政府法令,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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