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72年农药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0页(532字)

1970年,美国成立环境保护局,将原属内务部、农业部和食品与药物管理署三个方面有关农药的管理权力集中起来,于1972年对《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剂法》作出全面修订,定名为《联邦环境农药管理法》。该法要点是:对申请登记的药效、安全性、残留试验数据的范围要求更为严格;申请人要提出完整的标签;农药分成通用型和限用型两类,在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时,使用人必须经过考核取得合格证或在其直接监督下方可以进行施用;为了授予合格证,国家需要制定教育普及计划;对农药的生产和销售单位要进行登记,并应定期报告生产和销售情况;对已登记农药进行重新审查是否符合新的登记要求,登记农药每隔5年更新一次。该法由于对新老农药的注册实施严格的限制和要求,影响了新农药的研究和开发,引起了农药行业界、农药生产者以及一部分议会议员的强烈反对,经议会长期讨论,终于在1978年9月重新进行了修订。80年代,为了解决国内大量出现的农药中毒事件,美国环境保护局提出再次修订农药管理法律,要求在大量使用有毒化合物如有机磷酸盐和氨基甲酸酯以后,该地区需封锁48小时或24小时。还要求在使用农药处理的地区以书面警告牌的形式代替以往允许的以口头警告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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