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岳区根据地租佃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4页(383字)

1945年3月25日太岳区参议会通过,同年4月15日行署公布《太岳区租佃单行条例》。共5章41条。主要规定:(1)出租人应依本条例所规定减收租额,不得多收或法外增租。定租(死租)依照战前租率,根据现在常年产量,计算交租额,实行减租,减租率不得低于25%;活租(按地分粮)按原租额减25-40%,减租后,出租人所得最高不得超过正产物收获量30%。(2)承租人应依本条例减租后的租额交租,不得短少。(3)租佃契约应有见证人,或经当地村长证明。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租地。一般原则上废止永佃权。(4)1941年以前的欠租一律免交。开垦他人的生荒地,3年免付地租,3年期满,再按本条例纳租。

在上述耕地改良有效期间,出租人不得收回土地,可酌情增加地租。禁止包租、转地,从中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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