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根据地减租减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5页(350字)

1941年4月1日修正公布《山西省第二游击区减租减息暂行条例》。共9条。主要规定:(1)地租照原租额减收25%(简称二五减租)。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37.5%。出租人不得收取押租。耕地副产物一律归承租人所有。(2)地主不能维持生活,收回自耕而不用雇工,承租人因故不再承租或故意不缴租时,出租人可收回租地及伙种地。如再出租或伙种时,原承租人或伙种人有继续承租及伙种的优先权。(3)转租、送工及其他不合理办法一律禁止。(4)钱息粮息无论年利月利均不得超过15%(分半行息)。(5)债权人不得因减息关系解除契约。(6)现扣利、利滚利等高利贷及赌博债一律禁止。抗战后减租已减足25%者不得再减。贫苦抗属孤寡无力自耕将耕地出租的,可酌量免减或少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