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土地征购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6页(331字)

1946年12月1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第二次政府委员会制定《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条例共7章28条。主要规定:(1)凡地主的土地超过本条例规定的应留数量者,其超过部分,均得征购。富农土地不得征购。一切非地主成分因无劳动力而出租的土地,亦不得征购。(2)地价由当地乡政府同乡农会及地主具体评定。(3)政府征购的土地,按征购原价的半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承购,地价分为10年付清。原耕地的贫苦佃农及雇农、革命烈士遗属有承购土地优先权。(4)边区政府委托边区银行为土地公债清偿的经理机关。土地公债分10年还清,年息5‰。每年到期土地公债的本息,可以抵交农业税。土地公债可以转让抵押,但不得在市面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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