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土地交易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6页(371字)
马来西亚《国家土地法典》等法律规定,私人占有、使用政府的土地,必须向政府申请,取得地契。程序是:向政府呈上申请书时,要确定申请的地段;申请书由县长转呈州政府;州政府批准后,由县长发出地契。根据法律规定,地契可分多种:(1)暂时居住地契,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必须年年更换;不可转让和继承;期满后,政府有权收回。(2)有限期地契,使用期限可分30年、45年、60年和99年;期满后土地交还政府,重新估价再颁发给租用者;租期内可以转让。(3)永久性地契,使用期为999年。马来西亚法律还规定,通过交易的农业地只许种植农作物;农业地如处在发展区域内,经市容局、水利局、电火局、工程局、卫生局等部门批准、再由土地局转呈州行政议会批准后,可转为屋地或工业地,并交纳转换费用后,可得到屋地或工业地的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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