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9页(437字)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颁布《土地改革法》,共6章40条。主要规定:(1)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2)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3)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贫苦农民所有;分配土地,以乡级的行政村为单位按本法规定分配。(4)在土地改革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经人民代表会议推选或上级人民政府委派适当数量人员,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土改指导工作。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同时不适用于土地改革业已基本上完成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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