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土地改革政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9页(546字)
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第58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11月21日公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由21条组成。主要规定:(1)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连同国家在郊区所有的其他的农业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耕种使用。凡使用城市郊区国有土地从事耕种者,除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外,不再交租,但经营人不得以国有土地出租、出卖或者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2)城市郊区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以及农事试验场、菜地、果园等,无论其为地主或农民所经营,或其土地所有权有无变更,均由原经营者继续使用。(3)凡使用城市郊区国有土地从事耕种者,除依法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外,一律不再交地租。(4)国家因建设需收回农民耕种国有土地或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应给耕种该土地的农民以适当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5)城市郊区土改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保障农民对该项土地的使用权。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障其土地所有权,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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