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0页(753字)

1950年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南省土地改革条例》。共20条,主要规定:(1)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粮食及房屋,征收旧式富农多余的土地耕畜农具粮食及房屋,分配给无地少地和缺乏这些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对地主也分给农民同等的一份土地和生产资料,不得扫地出门。(2)保护工商业,对地主、旧式富农兼营的工商业及所有与工商业相连的土地房屋一律不得没收和分配,地主、旧式富农兼营的工商业与封建的土地财产应加以严格的区别,不得因没收或征收封建的土地和生产资料而侵犯其工商业。(3)对地主、旧式富农埋藏在地下的金银财物,一律不得追挖并允许他们将其投资于工业、农业和商业。(4)坚决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的一切土地财产不得侵犯。(5)所有因缺少劳动力、或从事其他事业,而出租少量土地的,不得以地主或旧式富农论,其土地数量在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150%以下的,不得没收,并允许其继续出租。(6)学田族田祠堂寺庙教堂及其他公共社团所有的土地,应一律没收,并加以适当分配。(7)土地分配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按“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原则,在原耕地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产量及其位置远近适当抽补分配,公地亦在统一分配之列。(8)山林、池塘、芦草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按普通土地的标准分配;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矿山及湖沼等,均收归人民政府管理。(9)土改完成后,由政府分给新的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的权利。土改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10)乡村农民大会及选出的农协委员会或代表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协委员会,为土改的合法执行机关。(11)土改期间,禁止一切土地买卖,违者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和处分。地主富农不得消极怠工,荒废土地,违者予以处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