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区地产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0页(473字)

1951年12月19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布《中南区城市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共23条,主要规定:(1)房地产的登记,均由各城市主管地政机关办理。(2)房地产不论公有私有,凡未向人民政府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证状的,均应由所有权人亲自声请为总登记。(3)房地产为总登记后,如有转移、变更、消灭、他项权利设定或应更正事项,应依照本规则的各种登记规定,分别声请登记。(4)公有房地产,由承管机关声请登记。(5)房地产如系共有时,应由共有人会同声请登记,推定一人收执所有权证,其他共有人各执共有执照。(6)敌伪的房地产,由取得所有权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以上人民政府取得证明后方准登记。(7)房地产总登记,可由各城市地政机关分区分期进行。权利人因故不能于限期内履行登记手续的,经本人或委托他人代为申述理由,由地政机关酌量核定延期。(8)征收房地产登记费标准,总登记及转移登记,按房地产评定总价征收1‰;变更登记征收0.2‰;他项权利登记征收0.5‰。逾期登记,按日期长短,照登记费数额加以5%-200%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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