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侨地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2页(293字)

1949年10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天津市外侨房地产申请登记办法》。主要规定:(1)凡在本市区外籍侨民的房地产,均须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据实填写申请书,不得隐瞒、遗漏、虚报。(2)申请登记时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手续,由取得人或合法代理人亲自办理。(3)外侨在本办法公布前假借中国人名义或其化名取得的房地产亦须一律据实申请登记,不得隐漏,尤不得有掩护敌逆产及侵冒公私房地权利的行为,违者依法论处。(4)外侨与中国人共有的房地产亦应按本法申请登记。(5)外侨申请房地产登记,因故需要测量时,应依照地政处订立的土地复文及勘丈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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