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变更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4页(284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章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有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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