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有土地挖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7页(312字)

香港《公有土地条例》第3章未出租土地上的挖掘规定:(1)对挖掘未出租土地的管制。在没有勘探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沙石移动执照的情况下,任何个人未经依本条例领得挖掘执照,不得在未出租土地上挖掘;当局可颁发挖掘执照,授权在出租土地上挖掘;当局可在被擅自挖掘的土地的上进行必要工作,以使土地恢复完好,并向有关个人追索费用。(2)未出租土地挖掘后的复原。任何根据挖掘执照在未出租土地挖掘的个人,应在执照到期前,依执照规定的条件将该土地恢复完好。(3)与挖掘相关的安全设施。任何挖掘执照上要求提供保证安全和便利公众的设施的条件受到触犯,当局可提供这些设施,并向执照持有人追索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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