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规划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8页(261字)

香港《城镇规划法》规定,一个土地规划草案或被批准的规划,不管是在1974年的城镇规划条例开始实行之前或之后,其所做的准备或被批准都应向规划局提出给予批准同意的申请。如规划局拒绝了要求批准的申请,则申请者在接到规划局决定通知后的21天内,可以向规划局书面申请对规划局决定的再考虑。规划局进行再考虑时,可给申请予以批准或不批准。因规划局按该条款所述进行再考虑而作出了决定,受委屈的任何人可利用向市政会行政长官递交请愿书的方式来呼吁,行政长官对此呼吁所作的决定将是最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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