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规划草案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8页(384字)
香港《城镇规划条例》规定:(1)由规划局制定的规划草案,如规划局认为适于发表,则应给以展示,让公众在为期两个月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查。受展示的规划草案影响的任何人可在上述两个月的期间内向规划局呈送一份腾他对草案任何部分所持反对意见的书面报告。规划局可在反对者缺席的情况下对反对意见作出初步考虑,并可建议对规划草案的修改,以满足反对意见。不论什么情况,如规划局为符合反对者意见所作出的修改影响了其他人的土地,而不是反对者的土地,规划局应将告示直接送达该土地所有者,或登广告等合理行为的方式进行通知。(2)规划局对草案作出的每一个修改,都应由规划局展示,以供公众在为期3个星期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查。(3)向市政会行政长官呈交考虑过的规划草案。规划局在考虑了所有异议后应将经修改的或没有修改的规划草案呈交市政会行政长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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