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土地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2页(282字)

根据《澳门土地法》规定,澳门地区现行土地所有制,依业权划分,有私家地和官地(批租地)两种。私家地属私人永远拥有,可自由买卖。占有私家地应持有澳门政府发出的认可地契。官地为政府批租地,可以自由买卖及更换业权。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并在声明附件中对土地批租等问题作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澳门原有法律规定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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