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土地防护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6页(197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75条规定:(1)旨在防止水土流失和防洪而进行的主要工作的费用,由决定进行该工作机构的上属社会政治共同体承担;而直接保护个别土地防止水土流失所进行的工作费用,由该土地使用者承担。(2)如果土地使用者不进行直接保护土地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规定工作时,主管机关则可以用土地使用者的费用委托劳动组织完成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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