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段承批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8页(394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103条规定,在临时批给期间内,承批人应遵守有关地段的利用之法律及合约之规定。第104条规定:(1)最低限度利用系实施批准经营的计划;或未有此项计划时,则为有关批给的类别而由合约或章程所规定的使用。(2)当将地段全部使用于可能使用的批给用途时,即视为已完成利用。(3)只限于由承批人所进行的事项,方作为利用。第108条规定,得将任何已批给或请求批给的地段放弃,但放弃者在案卷中所剩余的按金及在该地段所建的改良物即全部丧失,归批给人士所有。第109条规定:(1)农牧地段承批人有权在临时批给合约签订之日起一年期内请求减少批给面积。(2)此项申请须附同一幅显示将来批给地段缩减后的地形简图。(3)申请批准后,应根据所递交的地形简图,在该地段实施临时性划界。(4)附带有更改批给用途之任何减少面积的申请,将不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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