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空置地段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0页(226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29条规定,空置地段得作:(1)出售;(2)用于并入已批给地段的地段,将以同一性质和受同一条件管制而批给。第30条规定:(1)可供出售之地段,系指不足作正常建筑用之零碎地段,而与申请人之完全业权相连,且其他业主或相连地段承批人系无可利用者。(2)市区及具有市区利益地段得以租借方式批给。(3)下列地段可作租赁方式批给:供用作农、牧及养业之农牧地段;市区及具有市区利益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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