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市区地段租赁批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1页(498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49条规定,以租赁方式的批给,首先为临时性,并按其特征订定期限;倘在期限内遵守预先所定的最低限度利用条件,以及地段经确实划分时,方得改为确定性。第50条规定:(1)租赁方式系受本法律及补充条例,以及有关合约所订之条件所管制,且以民法可引用的规定作辅助管制。(2)只限下列情形,方得分租:被承认有利于加速利用所批给的地段时;分租与曾为着推动及加速利用有关批给之地段,以长期或中期性贷款与承批人之信用机构;倘该等承批人不遵守对贷款人所责任时。第51条规定:(1)租金依据公开招标结果而定或由当局订定,并应载明于有关合约上。(2)租金将依照政府将来以补充法例核准之有关表而计算,该等表将视土地所在区域的经济情况及土地利用方式或形式而定。(3)租金按年计算,其缴付依照补充法例的规定行之,在该法例确定按月或提前缴付办法。(4)倘应缴纳业钞时,租金与业钞一并征收。第54条规定:(1)租赁期应在有关批给的批示内订明,不得超过25年。(2)随后的续期,每次不应超过10年。(3)为修订租金起见,得将租赁期或随后之续期分作数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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