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土地租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2页(347字)
根据《澳门地区公地占用及批地条例》规定,市区及具有市区利益的空置土地可通过租借方式批给使用人。条例规定,租借的面积在市区不超过半公顷,在附城区不超过2公顷。租借可分为临时性批给和确定性批给。首先实行临时性批给,通常不超过5年的期限。如承批人在此期限内遵守预定的最低限度利用条件,可改为无限期租借。临时性的租借通常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但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免予公开招标:(1)由租赁方式转为租借方式;(2)将无偿批给转为有偿批给;(3)原来临时批给所引致的情况发生转移;(4)不足作正常建筑的零碎地段,此地段与申请人原已租借的土地相连,而其他相连土地的承租人却无法利用。租借的土地不得转租。20世纪90年代后,澳门地区以租借方式批出的土地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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