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籍图澄清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5页(221字)
澳门1994年《地籍法令》第6条规定:(1)利害关系人得于本法所指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地籍图所载资料之澄清要求提交地图绘制暨地籍司。(2)以书面方式提出澄清要求时,对于每一房地产,只得要求一次,如需再次澄清,则不妨碍将来以口述方式为之。(3)以书面方式提出之要求,应自接收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作答复。(4)上款所指之答复得经邮政局以挂号信送递,或由专人交予利害关系人,并以签收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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