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土地定界修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6页(174字)

澳门1994年《地籍法令》第15条规定:(1)如未提交由地图绘制暨地籍司发出之临时地籍图以证明修改,则不以任何方式修改确定性地籍图所定之土地定界。(2)对有关修改之事实作出登记后,地籍图始视为具确定性质,而登记之日期亦为地籍图开始具确定性质之日期。(3)第一款之规定不适用于有合理解释之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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