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地重划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4页(599字)

台湾《农地重划条例》第5章土地分配与异议处理中规定:(1)重划区内的土地均应参加分配,其土地标准及权利均以开始办理分配日的前一日土地登记簿上所载的为准;承租、承垦的,以依法订约承租耕地的承租人或依法核准承垦土地的承垦人为准;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土地权利移转及设定负担的登记。(2)重划区可视自然环境、面积大小、地价高低及分配的需要,划分若干分配区;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重新查定重划区内的单位区段地价,作为土地分配及差额、补偿的依据;重划区内同一分配区的土地办理分配时,应按原有位次分配;同一土地所有权人在重划区内所有土地应分配的面积,未达到最小丘块面积的,应按规定发给现金补偿。(3)重划区内共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配为个人所有:共有人的应有部分折算面积达最小丘块面积的;共有人共有二笔以上的土地,部分共有人的应有部分达最小丘块面积的;共有土地经共有人自行协议,分配给其中一人的。(4)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在办理土地分配完毕后,应立即发布公告;土地所有权人对于重划区土地分配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以便调处。(5)农地重划后分配在原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自分配确定之日起,视为其原有土地;重划区内经重划分配的土地,应由该主管机关通知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承垦人限期办理交接;逾期不交接的,可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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