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价调查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2页(561字)

台湾1954年、1977年修正发布施行《地价调查估计规则》。本规则根据土地法施行法及平均地权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共25条。主要内容:(1)对地价调查主办机关、调查地价、调查估计程序、地价调查区划定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地价调查估计从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为主办机关;地政机关应经常调查地价及搜集有关影响地价的资料。(2)对调查方法、调查表填写内容等作出规定。(3)对办理估计地价、土地改良物估价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地价调查完成后,应立即办理估计地价,估计地价所得的地价,应切合该地当时各该土地的实值。地价与土地改良物价应分别估计。(4)对收益价格、地价区段划分方法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土地收益价格,应按本规则指定的方法估计和划分地价区段。(5)对抽查宗地地价、市价收益价计算方法、参证校正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调查所得市价或收益价格,应以各该地价形成的时间为基期,依当地一般出售物价指数调整计算,应参证各种影响地价的因素及其程序,逐笔查核,及时作出校正。(6)对单位面积地价计算、单位区段地价计算作出规定,规定单位面积以平方公尺或公亩为准。(7)对确定地价等级、统一地价等级表作出规定。(8)对宗地地价的计算方法、特殊地形的地价计算、地价估计核定、实施办法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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