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复丈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2页(590字)

1982年8月12日发布《土地复丈办法》。本办法根据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的规定而制定,由第1章总则、第2章图解法复丈、第3章数值法复丈、第4章附则等组成,共49条。其中,第1章总则中作出如下规定:(1)因自然增加、浮沉、坍没、分割、合并、经界不明或变更的,一宗土地的部分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段权或典权的,可申请复丈;申请土地复丈,由土地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务所进行。(2)申请土地复丈应填写土地复丈申请书,并附上权利书状或其他足以证明文件,并缴纳复丈费;复丈人员在实施复丈时,应先查核申请人及关系人所执土地复丈定期通知书,办理地籍调查,复丈的界址应由申请人及关系人当场认定。(3)地政事务所受理土地复丈案件应在15日内办完;以数值法办理地籍测量的地区,其土地复丈以数值法进行;以图解法复丈的,应依照地籍测量实施规则规定办理。(4)办理土地复丈,除应测量申请复丈各宗土地的全部经界外,并应测量毗领土地的界址;司法机关嘱托的复丈案件,应依司法机关所属托事项办理,对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发给土地复丈成果图。(5)复丈如发现原测量或抄录错误时,应经权利关系人同意后,依法更正有关地籍图册;土地复丈成果应由地政事务所主任核定;地政事务所封复丈土地的复丈图、地籍图应每年与土地登记簿按地号核对一次,并将核对结果,作为记录,存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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