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祭祀土地清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2页(586字)

台湾于1981年4月3日颁发《祭祀公业土地清理要点》,1986年1月8日修正公布。共15条。主要规定:(1)本要点为清理祭祀公业土地,加强其管理与使用而制定。祭祀公业管理人在本要点规定期内,携带有关文件,向当地市县政府民政机关申报有关名册、族谱、财产、土地所有权或土地登记等事项,由民政机关依法公告,权利关系人有异议者、应与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书申复,民政机关应将申复意见转告异议人。(2)清理后已经核发祭祀公业全员证明书的祭祀公业,未订有规约或规约内未订明管理人的选任方式者,无论当地有无习惯,应在规定期限内订立或修改规约,明定管理人的选任方式,送民政机关备案。(3)祭祀公业管理人选任后,应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务所申请管理人变更登记,原未设管理人的,可申请管理人登记。(4)祭祀公业土地的处分或设定负担,可按其规约或经过半数的派下员同意,授权管理人进行。本要点清理期间,由市县政府组成专案小组,由民政、地政、税捐单位提供资料负责推动,并辅导当事人依本要点规定提出申报。(5)清理完成后,应由民政机关制订各祭祀公业派下全员名册及财产清册分送当地地政事务所及税捐稽征处。土地登记簿私有土地载有管理人而未有“祭祀公业”字样的登记,经证明确属祭祀公业的,准用本要点的规定办理。祭祀公业已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的,不适用本要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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