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地恢复请求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7页(217字)

台湾1999年《农业发展条例》第17条规定,本条例修正施行前,继承人因受原土地法限制,而以约定或信托方式,将农地或其持分登记于受托人名下者,于本条例修正通过后一年内,得请求回复登记为所有人。回复请求权人并得请求依其持分分割。本条例修正施行前,既有寺庙登记有案或依法成立财团法人之教堂(会),其以自有资金取得以自然人名义登记农业用地,得更名为该寺庙或依法成立财团法人之教堂(会)所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