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山地保留林产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9页(682字)
台湾《山地保留地管理办法》第3章规定:(1)山地保留地内天然林产物的处分,依照台湾区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和本办法规定办理。乡公所应每年编制山地保留木竹处分伐木计划送请上级机关核定。政府机关因修建公共设施所需用材经核准无偿采伐山地保留地森林主产物,使用数量应由县政府核准。山地人民修缮自住房屋,栽培菌类所用林木,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无偿自行采用,其用量应由县政府核准。山地人民可免办申请手续,无偿采取森林副产物售与山地物资供销机构,采取区域由县政府划定并以自行采取为限。山地保留地森林主副产物的处分价全悉缴乡库,报请民政厅核准全数拨充山地乡经济建设费及山地保留地管理经费。(2)山地保留地内乡公所公共造产木竹及机关团体、村社人民共同造植的木竹,属于乡公有,其处分发应由乡公所报请有关上级机关核定后由县政府标售。山地保留地内山地人民租地造林的木竹已达砍伐年龄时,可由造林人向乡公所申呈由县政府核准采伐,可由租地造林人缴纳价金承购政府分收部分林木,并按规定期限采运。山地人民承租山地保留地林地内原有天然林木,除特殊树种义务保管外,其余林木可按规定申请伐运和承购。造林人可无偿采取租地造材林地内下列各款的产物:租地造林后天然生的森林副产物;租地造林后天生然生的无用杂木及枯枝;造林抚育上的枝及5年生以下除伐木,但应在乡公所核准发给许可证。(3)出售森林主副产物以雇用山地人民采取为原则,其工资由乡公所或县政府视当地情况核定。山地人民应接受乡公所及村办公处的指导出工造林,对山地保留地内苗木进行培育、保护,做好山地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