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山地保留地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9页(426字)

台湾《山地保留地管理办法》第2章第2节规定:(1)未登记的山地保留地应实施地籍测量,办理土地总登记。(2)山地保留地所有权的登记,由民政厅委托各县政府进行。(3)山地保留地耕作权、地上权的登记;林地、牧地、营业用地的租用;杂、池、溜地的无偿使用及土地权利人的变更,由使用土地的山地人民提出申请,经乡公所审查后,报有关地政事务所依法办理。(4)山地人民申请登记耕作权的农地,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为限:自力开垦的;经政府奖励指导共同开垦后配与的;由政府配与未达土地使用限额者的;政府出资开垦或购置配与的;基于继承或其他正当原因使用的。(5)山地人民申请登记耕作权,以自耕农户为限;申请租地造林,以具有造林能力并自为经营者为限;申请租用牧地经营牧场,以自为经营而经农林厅核准为限;申请无偿使用的杂、池、溜土地以自为经营使用者为限。不符上述规定的,由乡公所限制收回其土地;不如期交还的,由乡公所依法诉请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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