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交易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0页(415字)

台湾当局对土地交易限制作出如下规定:(1)《土地法》规定,省市县政府对于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经该管区内民意机关同意,并经当局核准,不得处理或设定负担超过10年的租赁。(2)《都市计划法》规定,私人或团体兴办公共设施向公有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租用的公有土地,不得转租;如该私人或团体无力经营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经营,则由公有土地管理机关予以终止租用,另行出租给他人经营,必要时可接管经营。(3)《土地法》规定,省或直辖市政府对于私有土地,可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种类及性质,分别限制个人或团体所有土地面积的最高额。《土地法施行法》补充规定,其中宅地以10亩为限。(4)《平均地权条例》对于限制城市私有土地面积最高额提出标准,其中对于尚未建筑的私有建筑用地,规定以10公亩为限。另外,为防止哄抬地价,抑制投机炒作,台湾当局颁布《土地税法》,对土地增值税对象、课税及计算标准、税率等作出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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