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亚国际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7页(449字)
该地区国际水立法包括:(1)1957年,伊朗和原苏联签订条约,规定双方对阿拉斯河、阿尔拉克河和塔金河的水资源共同享有同等的使用权。(2)1957年,伊朗与伊拉克签订边界条约,其中规定,边界河流——沙特尔·阿拉甫河的年内水流所在位置变化不得影响缔约双方对该河全长的开发利用。(3)1964年,伊拉克和土耳其签订友好条约,决定解决有关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及其支流的水权问题。条约规定,土耳其将及时向伊拉克通报其在幼发拉底河的底格里斯河及其支流上修建蓄水工程的规划,以便尽可能使这些工程符合两国利益。(4)1921年,土耳其和叙利亚两国签订协议,解决水权问题。(5)1921年,土耳其、伊拉克、叙利亚就共用迪克尔河、底格里斯河、费拉特河和幼发拉底河签署协议。(6)1927,土耳其和原苏联就有关水权签订协议,规定在两国边界河流上修建发电及灌溉工程之前,必须经过双方联合委员会的批准。并规定,两国边界河流的水量双方各占一半。1953年两国签订补充协议。
上一篇:南亚国际水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