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农业灌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4页(864字)
世界农业灌溉历史悠久。为加强管理,人们很早就注重灌溉立法。在亚洲,约公元前2000年,汉穆拉比时代已有了完整的灌溉渠系。当时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对保护灌溉渠系,防止堤防失修冲毁土地,给予责任者赔偿损失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伊朗利用地下管道灌溉,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曾颁布过许多管理河渠和地下管道的法则。早年确定的什叶派穆斯林习惯法的原则,仍在现代水法中发挥作用。在非洲,一些穆斯林国家18世纪后期受到奥托曼帝国统治,曾制定《麦捷尔法典》,其中对灌溉用水作出规定。奥托曼帝国崩溃后,制定新的水法律,明确规定将灌溉所有用水置于政府控制之下。非洲其他法属、英属、葡属、前比利时、意大利和西班牙所属的国家,在水法律中都有灌溉用水规定,有的还规定由国家给予特别灌溉用水权。不少规定至今适用。在欧洲,罗马法中对灌溉用水管理有过大量规定,对许多国家水法影响极大。如法国《乡村法典》中,对公共行政管理机构行使灌溉管理权、税收权作出规定。英国早在1585年制定地方水法,对实行灌溉许可制度作过规定。意大利王国诞生后,于1865年颁布《民法典》,授权沿河土地所有者有权使用非通航的河流水量进行灌溉。在以后的水法律中,对灌溉用公用水实行许可制度、建立灌溉用水户协会等作出一系列规定。西班牙13世纪曾编出“七党派”法典,确定江河是公共财产,包括灌溉使用公有水必须经过批准。19世纪后期颁布许多灌溉法令,如1884年颁布皇家命令,批准灌溉用水户联合会组织及其条例。目前,西班牙灌溉法律十分完善。其中规定,为灌溉目的用水许可证使用期原则上是永久的。在美洲,19世纪中叶以后,有关农业灌溉的法规日益增多。美国自1874年开始迅速发展灌溉事业。1902年颁布《垦殖法》,授权联邦政府直接介入灌溉工作,开发大规模灌溉水工程。加拿大政府于1894年颁布《西北灌溉法》,目的是为远离河流的农民提供可靠的灌溉水源。该法至今适用。进入20世纪后,世界各国灌溉立法越来越具体、详细,逐步将灌溉事业全面纳入法制管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