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8页(472字)

来西亚重视水法制管理,已颁布100多项与水资源开发管理有关法规。如《水条例》、《供水条例》、《灌溉地区条例》、《排水工程条例》、《国家土地法规》、《水土保持法令》、《环境质量法令》等。其中《灌溉地区条例》对灌溉水费、水费由州政府根据土质等级收缴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排水工程条例》规定了排水税率和税率的确定、选择、处理方法,排水税率各州有别。根据马来西亚1984年《宪法》规定,各州有权自行或协助联邦及邻近州共同管辖为州用途的水利灌溉工程;有权管理自来水供应、河流与运河,实行泥沼管制,确定河岸所有权,整治矿区土地及水土流失土地。另外,依据法规授权,农业部设排水灌溉局,负责全国灌溉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灌溉的开发与管理、农田排水、河运、防洪工程,以及水资源评价等。该局有权直接管辖联邦总局和各州水管理局。联邦总局隶属农业部排水灌溉局,负责提供与灌溉、排水、河运、防洪有关的气象报告,以及咨询、研究、土木工程施工等项服务。还负责水文数据的收集和科学研究工作,以及提供国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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