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7页(405字)

缅甸十分重视水法制建设,于1905年颁布Ⅱ号法案是有关水权、灌溉、渠道航运及排水工程的法令。该法令对水道、渠道及其他与水资源开发保护有关的用水权作出相应规定。该法授权政府为公益目的利用和管理天然河道和湖泊的水,负责整个或部分灌溉、排水、防洪、水土保持方面的工程管理和维修。缅甸1947年9月2日通过《宪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所有土地的最终所有者是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包括地上及地下的水也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第42条第2款对国家、地方机构或人民合作组织制定开发自然资源的政策问题作出规定。根据法令规定和授权,缅甸政府农林部下设灌溉局、负责灌溉、排水和防洪工程运行和维修及其建设。政府可为灌溉排水工程从国家预算中特别拨款,用于新建灌溉工程。农民不支付灌溉费,但按法令规定通过土地收入税的形式向灌溉管理部门支付灌溉服务费。其税率与作物品种及种植的土地品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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