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2页(495字)

关于水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主要有两法规,一是1926年3月31日颁布《关于地下水分配条例》;一是1949年4月11日颁布《水道条例》。此外,1956年6月26日由内务部公布《灌溉法规》,明确了有关农业供水规定。总的原则是土地所有者有权在自有土地上使用水,但这些水必须为农业目的使用。私人利用河流和湖泊的水进行灌溉,必须向水委会申请批准,可优先供给农业土地用水,但土地所有者对这些河流和湖泊的保护要作出贡献。假如水源水量较大,允许引到别的土地上,但优先供给为重点土地灌溉提供管道者。沿河的土地所有者也可经地方水管理机构核准,就近引水灌溉其土地。但不得因减少河道的水量而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水法律规定,由国家水委会研究用水情况,发放用水许可证。同时规定每种情况的许可用水周期,每10年检查一次。假如有人未按规定使用水,则应收回用水许可证按水法制裁。另外,丹麦的灌溉属于私人企业,在水法中规定,应由州政府补助四分之一的资金,土地开垦的资金由州政府贷款并给予一半的补贴。1973年6月,国家制定《环境保护法》,对供水水源和地下水资源保护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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