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德国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5页(537字)

民主德国重视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1963年制定《水法》,1982年7月,通过新《水法》。该《水法》由适用范围、关于水利任务的领导、计划和实施的原则、水和水域的使用、城乡供水及废水的排放和处理、水和水域的保护、水域水利设施的维修和扩建、防洪和保护海岸、为水利措施使用地皮和设施及补偿、责任和行政措施、申诉处理、过渡性规定和最后规定等11章组成,共48条。该法规定,水和水域利用应保证居民、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社会各领域水的供应以及公民休息,尽量排除对水量平衡、土地、建筑物、航运、渔业和农业的不利影响。抽水、输水、改变水位、流量和水质,地表水域转移、新建、消除或铺管等均需许可。为了保证未来的水库、拦洪区、防洪设施的用地,专区政府应通过决议划定水利保留区,并按规定给予占地补偿。《水法》还规定,凡未经许可或同意利用水域或违犯维修水域和水利设施的义务,或破坏河床、河岸、防洪护岸设施或其他水利设施的,可予以警告或处以10-500克罚款,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破坏,违法行为是出于牟利者,可处以1000马克以下罚款。国家水域监督局领导人可依法发布指定,确定强制性罚款,对企业可罚款5万马克以下,对公民可罚款5000马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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