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地籍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6页(283字)

国民政府1946年《土地法》第2编地籍,分通则、地籍测量、土地登记、权利变更登记等5章,共34条。具体规定了地籍整理的程序和登记办法,并明确该项工作以市县为单位由地政机关办理。和平继续占有的土地依民法有关规定申请登记。对申请权属登记被驳回的,依照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确认其权利后再行申请。办理土地总登记期间,当地司法机关应设专庭受理土地权利诉讼案件,土地权属争议由地政机关调处,不服调处的,应于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司法机关诉请处理,逾期不起诉者,依原调处结果办理。登记时应申请报告地价或权利价值并缴纳规定的费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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