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8页(550字)

意大利水立法历史很早,公元6世纪罗时期,便有了水法条文。中世纪王国封建统治时期,对公用水域管理颁布了规则。意大利最早涉及水法律的是1865年颁布的水资源公共工程法规,指出除河道和急流河段外,包括所有沟渠、溪流、公用排水渠和湖泊都属于公共水域。1884年、1893年、1919年和1920年,皇家法令多次对水域使用作出专门规定。到了现代,在意大利约有250项直接或间接管理水资源事项的法规,覆盖水资源管理的方方面面,成为世界上水资源法制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目前,意大利最主要的水法规包括:《1904年土地开垦管理皇家法令》、《1904年关于供水工程的暂行规定》、《1913年关于内河航行的暂行规定》、《1920年公用水管理运用皇家法令》、《1933年关于水利水电的暂行规定》、《1934年地下水管理皇家法令》、《1937年国有运河管理皇家法令》、《1949年关于内河航行管理法令》、《1955年关于公共水体防止污染的法律》、《1963年关于供水总体规划的法律》、《1971年关于洗涤生产和销售管理的法律》、《1972年关于把矿泉水、温泉水、内河航行和港口、公共供水工程、农业和林业、狩猎和内陆水域捕等在正常情况下管理职责转移给地方的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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