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9页(779字)

尼亚于20世纪60年代制定了关于水利的法规。1974年制定《水法》。该《水法》由总则、水的使用及保护、河床的保护维修与洪水的贮存、水体工程及与水体有关的工程的设计、修建、维修和使用、用水主管部门、罚款、临时性条款和终则等7章组成,共65条。该《水法》适用范围较广,包括构成国家水资源的全部地表水(包括内海水和领海水)和地下水,还包括河床、湖盆、河岸、湖岸、海岸、内海海底、领海海底和大陆架。根据《水法》规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以及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水害防治,都必须按流域组织进行。水利建设须按计划进行。全国和各流域都应制定水利经济长远规划,并与国土整治紧密结合。《水法》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严格管理,除人畜饮用、浇灌园圃、洗澡和洗涤物品等家庭生活用水外,其他一切用水都必须持有用水主管部门发给的许可证,并且必须遵守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国家通过上述办法分配水量。在特殊情况下,用水主管部门还可以对用水作临时限制。用水单位和向地表水、地下水排污单位,还应当交纳水费和排污费。为对水资源进行有效管理,《水法》对水资源管理体制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国家水利委员会,是主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中央机构。在各流域设有流域用水主管机构,隶属于国家水利委员会,负责管理本流域水体的利用和保护。在各县也有相应的专门管理机构,受国家和县行政管理机关双重领导。法律还授予用水主管部门相应职权。另外,《水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纪律、物质、民事、违章和刑事五种责任,与《刑法典》相呼应。如《水法》规定,凡属危害社会集体的行为,造成群众性中毒、传染病流行,或者因水中有毒或传染病菌造成诸如削弱国家力量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典》规定可判处死刑和没收全部财产,或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剥夺某些权利和没收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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