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9页(714字)
保加利亚十分重视水资源管理,1953年制定《水利经济法》。1969年4月国民议会制定《水法》。1979年国务委员会批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的方向》。1977年后,保加利亚多次修订《水法》。《水法》由总则、水的利用、用水的特殊规定、水的保护、防止水害、费用、水的注册登记、进入他人的土地、罚则、过渡性规定和最后规定等10章组成,共42条。根据《水法》规定,在保加利亚境内,所有地表水、地下水,包括领海和内海水,都归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一切水资源要有计划地、综合地加以利用和管理,以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治疗用水,以及饮牲畜、国民经济、消防、国防和发展水上体育运动用水。综合利用水资源活动由自然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可以不经许可地使用地表水,有权不经许可利用其土地上地表、地下水。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所建水利设施,在水使用人发生变化时,由所用户进行赔偿。法律规定,凡通过引水设备利用水,都必须事先获得批准。在用户不遵守用水条件时,可以撤销其用水批准书。土地、水利设施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把水引向别人土地,或改变水自然状态对别人财产造成损失。生活用水优先供应,水库内泉水和温泉没有人民保健部批准不得放出。根据规定,通过国家建的水利设施用水,用户应按规定价格交付水费。自然保护委员会应对所有水资源进行注册登记。另外,《水法》中还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处罚规定。如规定,凡通过引水设备利用水未经批准者,或不遵守用水批准书中所定条件者,或不遵守用水制度,浪费水或对浪费水现象视若无睹,或未获批准私自建设或改造用水工程者,应处以300列弗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