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5页(997字)
加拿大十分重视水法制建设。早在19世纪,联邦政府曾颁布水法律,公共水权法占主导,即水权属于沿河岸土地占有者。1894年,联邦政府颁布《西北灌溉法》。该法规定地表水资源所有权属于皇家,用户有用水权利,但不得把它作为私有财产,同时规定用水受皇家所颁布的许可证的限制,对不同或用水不当者可以取缔。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农业用水提供可靠的水源,特别是为那些远离河流的农民提供灌溉水源。1970年9月30日,联邦政府颁布《水法》。该法律是联邦和省对全国水资源进行联合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其立法的目的:对水资源就目前及将来的需水情况进行评价;对受到污染的关键地区提出水质管理方法;负责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下达的综合规划。该水法的第1部分第3章规定成立联邦——省的水资源协商机构。第4章到第7章规定水资源管理的开发和实施计划的协作,这部分授权部长直接或间接与省政府或个人进行合作,以指导水资源研究、资料收集和制定与水资源有关的报表。第2部分是联邦和省对全国普遍关心的水质问题的管理,允许成立联邦和省的组织机构以便规划和执行通过的水质管理计划。第3部分规定禁止制造和进口,以及使用、出售含营养量超过规定标准的任何洗涤剂和水净化剂,以减少水的富营养化。第4部分关于水法管理,规定检查和执行共同遵守的法规,违反水法的惩罚和贯彻水法所需经费管理。《渔业法》,1970年颁布,该法对诸如鱼道、建筑物下泄流量、进水口拦污栅及防止经常过鱼的水的污染,为保护发展鱼类创造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水运法》,1971颁布,该法对水上运输及防止油污染水资源作出规定。《北方土地法》,1970年颁布,该法对育空和西北地区水资源管理,成立水管理区、颁发许可证以及水质标准作出规定。《可通航水体保护法》,1970年颁布,该法包括限制一些固体废料和其他可能妨碍航运材料排放的条款。《农业与农村开发法》,1961年颁布,由联邦政府和一些省份共同制定。该法对部分流域治理建立小型集体灌溉排水工程作出规定。除水法外,联邦政府还颁布了一些与水有关的法律,如《防止极地水污染法》、《国际河流管理法》、《北方内陆水法》、《印第安人法》、《国家公园法》、《环境保护法》、《海洋排污控制法》、《油气生产和保护法》、《区域开发鼓励和国土法》等。另外,联邦内各省政府依法制定的水法律,也是加拿大水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