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时田赋征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4页(465字)

1937年8月1日国民政府行政院修正公布《各省田赋征收通则》。共16条。主要规定:(1)各省、市未依法举办土地税区域,应依照本通则规定征收田赋。田赋由市、县政府财政局或设处征收。(2)原有田赋正附各税,应统一征收。其附加部分,如有带征期满或无续征必要时,应分别剔除停征。(3)土地陈报完成县份,田地面积,一律应按市亩计算,分等课税,可分为三等九则。(4)田赋税率,应按国币计算,凡以银两、钱文、米石等名目计征者,一律折合改正。(5)田赋向田地所有权人征收;应由纳税人自己向收款处缴纳。此外无论何人及何项团体均不得包揽征收。(6)凡金库成立地方,收款事宜完全由金库办理。田赋征收经费,应列入省、市、县预算,由正款项下正式开支。(7)每年田赋,可参照地方习惯,分期征收,但不得预征或借征。(8)田赋的减免,依照《土地赋税减免规程》及《勘报实欠规程》办理。经征田赋考成,应由财政部公布条例办理。各省、市征收田赋事宜,应依照本通则的规定制订章程,报内政、财政部门联合审核,报行政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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